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肖霞 时间:2019-04-16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确保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若因未尽职履责、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安全教育不放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武汉晴川学院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处罚等工作。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组成,下设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追究责任对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

(三)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四、违反责任类型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室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等);

(二)未落实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未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高压气瓶、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八)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九)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十一)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

(十二)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三)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解决,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四)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五)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未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未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五、处罚类型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类型:

(一)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批评教育谈话。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或学校予以公布;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学校当年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五)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工等间接经济损失;

(六)行政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1)若因未尽职履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事故原因,给出本单位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相关调查材料至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办公室。

(2)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安全事故的破坏程度和严重性,会议集体讨论给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人事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3)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七、其它

(一)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三)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晴川学院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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